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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4-10 10:3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防范全市煤礦事故風險,快速高效應對煤礦突發事件和事故,最大限度減少因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煤礦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晉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5)依法規范,科學救援。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晉城市轄區范圍內煤礦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救援工作。本預案所指的事故主要是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質災害、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煤礦事故。

1.5 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煤礦事故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設立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應急(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應急(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市能源局局長、晉城煤監分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應急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市能源局、晉城煤監分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工信局(市國資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衛健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晉城軍分區、晉城武警支隊、晉城市新聞傳媒集團、市金融辦、市無線電局、國網晉城供電公司、晉城市礦山救護大隊(高平市軍事化礦山救護隊)、市消防支隊。

市指揮部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市煤礦事故防范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煤礦安全生產總體規劃、重要措施,負責全市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管理;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負責全市煤礦應急處置重大決策的制定;組織指揮較大及以上煤礦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較大及以上煤礦事故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各縣(市、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等工作;落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煤礦事故應急處置的其他重大事項。

見附錄8.1:《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聯系表》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和市能源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是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和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指揮部有關煤礦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部署;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揮部報告煤礦應急工作的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各煤礦主體企業、各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煤礦企業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修訂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預案,按規定組織開展煤礦事故應急演練;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或受其委托,監控、接收、報告、傳達或通報煤礦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工作相關信息和指令,指導、協調煤礦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協調調動各方應急資源和力量參與煤礦事故救援,做好煤礦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參與煤礦事故情況的重要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縣(市、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等工作;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設立全市煤礦事故應急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電話:2027255、2023690(傳真)。

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應急局: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應急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地質災害防治和防汛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搶險和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制定煤礦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督促、指導、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指揮調度全市煤礦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資源,指揮調度消防隊伍參與煤礦火災、水災等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市能源局:承擔煤炭行業管理責任;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晉城市礦山救護大隊(高平市軍事化礦山救護隊):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方案和處理措施的制定;根據事故搶險救援方案,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偵察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并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和自身安全,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市消防支隊:參與煤礦火災等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晉城煤監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險情動態監測和預報,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參與因超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地質災害引發煤礦事故的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協調本地區地質勘探單位實施鉆探工程搶險。

市工信局(市國資委):參與市直煤炭企業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國網晉城供電公司:協調電力企業做好煤礦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的電力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組織、調運公路運輸應急保障車輛,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通道暢通。

市公安局:組織對事故責任人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指揮維護礦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和疏導;對遇難者進行身份確認。

晉城軍分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民兵應急隊伍,必要時協調駐地部隊,參與煤礦事故災難的搶險救援工作。

晉城武警支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指揮市武警支隊參與煤礦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護重要目標安全。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遇險遇難人員臨時的生活救助以及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組織、指導搶險救援捐贈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協調做好事故搶險時期的職工穩定工作,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監督企業對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等善后處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及調撥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負責事故中環境監測工作;提出因煤礦事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建議,為搶險救援指揮部決策提供參考;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和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

市水務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提供事故發生地附近河流、水體的相關信息,對因洪澇災害引發煤礦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提出相關指導意見。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事發地衛生部門開展煤礦事故傷員、被困獲救人員醫療救治和現場衛生防疫、生活飲用水抽檢等工作;根據需要,調集市、縣醫療衛生資源進行增援,協調配合運輸部門及時、安全轉運傷員。

市人社局: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煤炭企業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工傷保險的相關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煤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和再就業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煤礦事故應急管理、應急救援和礦山救護隊、消防隊所需經費的保障,并做好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委宣傳部:協調新聞媒體按照負責事故處置的職能部門發布的信息,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煤礦事故輿情監測和網絡輿情調控。

晉城市新聞傳媒集團:根據市指揮部的授權或批準,配合相關部門,協調相關媒體記者做好處置事故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承保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理賠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負責事故救援現場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工作,提供短時臨近天氣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情報。

市無線電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商做好煤礦事故期間公網通信保障工作。

2.4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主體企業、各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主體企業、各煤礦分別成立相應的煤礦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別根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機構組成及職能和各級煤礦主體企業、各煤礦內設機構及職能,并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2.5 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及其職責

按事故等級,遵循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的原則,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主體企業、煤礦有關人員成立相應的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發生較大事故,成立市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具體領導、指揮和組織現場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2.6 現場應急工作組

市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下設8個應急工作小組,實行應急聯動,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組成單位:市能源局、晉城煤監分局,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

主要職責:協調各工作小組開展搶險救援相關工作;傳達上級關于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見,并負責督辦落實;跟蹤、報告和通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負責現場應急值守等工作。

(2)現場搶險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組成單位:晉城煤監分局,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事發煤礦主體企業、煤礦,礦山救護隊、市消防支隊。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指揮調度應急救援隊伍、物資等應急資源,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等。

根據事故類型、程度和搶險工作需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晉城軍分區、晉城武警支隊等部門和單位派人參加,按相關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技術專家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組成單位:晉城煤監分局,市能源局,事發地縣級應急局,事發煤礦主體企業、煤礦,應急救援專家。

主要職責:制定具體的搶險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搶險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事故擴大防范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4)應急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組成單位:市應急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市工信局(國資委)、市公安局、市無線電局、國網晉城供電公司,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

主要職責:負責協調組織事故搶險救援所需的搶險物資、經費、運輸、氣象、通信、電力等各種保障,實施交通管制和疏導。

自然資源、水務等部門視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煤礦事故情況參加,建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通報工作機制,及時提供相關地質、水文信息。

(5)醫學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衛健委

組成單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

主要職責:組織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協調醫療器械、藥品供應;協同組織遇難人員身份確認和遺體處置;監測、檢測災區環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組成單位:晉城軍分區、晉城武警支隊,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

主要職責:負責維護礦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加強對現場重要目標、重點場所的防范保護,保障救援順利進行。

(7)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組成單位:市應急局、市能源局、晉城煤監分局、市委網信辦、晉城市新聞傳媒集團,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主要新聞媒體。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相關信息管理、信息發布、新聞報道、輿論引導、輿情監測和網絡輿情調控工作。

(8)善后工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

組成單位:市應急局、市人社局、市金融辦、市生態環境局、市總工會,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

主要職責:負責搶險救援生活保障;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置、安撫、救濟;遇難人員遺體處置、撫恤、理賠;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

根據搶險救援需要,可增設現場督導組、救護隊協調組等其他工作小組。

見附錄8.2:《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框圖》

3 預防、監測及預警

3.1 信息管理、監測與監控

3.1.1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相關部門信息管理、監測與監控工作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相關部門(包括應急、能源、自然資源、工信部門,晉城煤監分局,下同)負責轄區內煤礦事故信息的監測與監控、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建立煤礦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數據庫,同時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分別對轄區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煤礦企業實施重點監測與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測與監控信息,督促煤礦企業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

3.1.2煤礦企業信息管理、監測與監控工作

(1)煤礦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事故隱患及危險源數據庫,報送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或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

(2)設立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警示標志,并將重大危險源及重大隱患現狀、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關管理措施、應急預案等信息按程序報告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并向本單位職工、專業救援人員及相關單位通告。

(3)及時收集并登記安監員、瓦檢員、現場作業人員及其他職工提供的各種安全信息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的數據,并及時組織安全評估、報告備案和監控整改。

(4)與當地應急、氣象、自然資源部門以及供電單位建立通信聯絡,一旦得到災害性天氣、地震、洪水、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及停電事故預報,及時發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應急管理部門預警預防工作

(1)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和監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其他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采取針對性的防止措施。

(2)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煤礦企業的預警信息報告后,及時調度、了解、核實相關信息和事態發展情況。

(3)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責令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對可能發生煤礦事故的信息加強監測監控、預報、預警,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對發生突發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級別進行分析評估。根據發生突發事故可能性的嚴重程度進行現場督導,檢查預防性處置措施執行情況。

(4)認為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揮部,并通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

(5)通知煤礦(消防)專業救援隊伍、救援裝備物資生產或儲備單位、應急救援專家等做好應急準備。

(6)一旦發生事故,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3.2.2煤礦企業預警預防工作

(1)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認真開展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定期組織安全風險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進行實時動態預警預報。

(2)遇重大危險源失控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出現事故征兆時,立即發布和傳遞預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級報告;下達預警指令,啟動預警行動方案,停止生產,組織人員撤離,執行相應預防性處置措施;加強監控,密切跟蹤事態發展,檢查措施執行情況并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一旦發生事故,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并按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及時予以處置。

(3)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瓦檢員和調度人員等在遇到險情時有權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控制人員進入或關閉、限制使用有險情的場所。

3.2.3預警級別和預警措施

見附錄8.3:《晉城市煤礦事故預警級別和預警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發地縣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按有關要求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事發地縣(市、區)委、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報告,同時按有關要求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發生或有可能發生一般、較大煤礦事故時,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事發1小時內上報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有關部門。

發生或有可能發生重大以上煤礦事故時,事故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告,特殊情況下可越級報告。

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快報,然后必須在30分鐘之內上報書面信息;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對于上級催報和要求核實的信息,應在30分鐘之內有所回應。

電話快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等。

4.2 分級響應

按照我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I級、Ⅱ級、Ⅲ級三個級別響應。

4.2.1I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啟動I級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②發生或可能發生10人以上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跨市級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市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I級響應的其他煤礦事故。

(2)啟動程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經預判后向市指揮部報告,并提出啟動I級應急響應建議,由市指揮部總指揮立即啟動I級應急響應。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②市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親臨現場,根據需要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③研究確定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協調解決應急救援中的重大問題;

④按有關要求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⑤當上級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并直接接管指揮權時,市指揮部按要求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配合工作。

⑥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

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輿情引導工作。

4.2.2Ⅱ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發生或者可能發生3名以上、10名以下人員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跨縣(市、區)級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⑤市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其他煤礦事故。

(2)啟動程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經預判后向市指揮部報告,并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由市指揮部總指揮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工作,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②市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親臨現場,根據需要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③研究確定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協調解決應急救援中的重大問題;

④按有關要求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⑤當情況有變應急力量不足時,根據需要及時請求省指揮部協調有關力量進行增援;

⑥做好應急救援輿情引導工作。

4.2.3Ⅲ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②發生或可能發生3名以下人員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市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其他煤礦事故。

(2)啟動程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經預判后向市指揮部報告,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由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宣布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3)主要措施

①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加強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②根據掌握的情況適時通知市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必要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督導救援工作;

③當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力量不足提出請求時,市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有關力量前去增援;

④指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輿情引導工作。

4.3 應急響應程序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指揮部按下列程序和內容實施:

(1)市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成員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揮部負責人,通報市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等做好趕赴事故現場搶險救援的準備。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針對通報事故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時反饋省指揮部辦公室的煤礦事故應急值班室。

(2)市指揮部辦公室進一步核實了解煤礦事故情況,整理事故相關資料和信息,為市指揮部決策提供基礎資料;及時向事發地傳達省、市指揮部領導關于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見。

(3)市指揮部確定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部成員單位,或委派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指揮或指導、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市指揮部辦公室協調調度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和方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4)市指揮部或現場指導協調組研究、決策救援方案,現場指揮或部署、指導、協調、組織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采取具體的應急處置措施。

(5)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煤礦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并適時向媒體公布。

4.4 指揮協調和應急處置

(1)煤礦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按有關規定迅速上報,并按照本級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并根據事故情況和搶險救援需要,通知或請求有關專業救援機構、隊伍增援。

(2)當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接到報告后,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開展先期的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事故應急響應的級別,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集結到位后,下一級人民政府和煤礦企業應急指揮機構迅速與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進行銜接,共同成立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以下事項:

①根據搶險救援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提出搶險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②認真貫徹落實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策指示,及時科學制訂(或修訂)施救方案,實施搶險救援;

③協調落實隊伍、物資、經費、交通、醫療、通信、電力、自然災害信息、社會動員和技術支持等各種保障措施;

④組織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聞報道工作等。

(4)參加搶險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按照搶險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積極開展搶險救援行動和各種保障行動。行動內容: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險源,標明或劃定危險區域,防止事故擴大;

③根據事故類型,迅速恢復被損壞的供電、通風、提升運輸、排水、通信等系統,并采取措施為遇險人員逃生創造條件;

④組織專業人員加強災區環境、氣體等監測監控,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⑤積極組織各種應急保障等。

(5)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6)在搶險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援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可能引發次生事故,或不具備救援條件無法實施搶險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搶險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救援專家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搶險救援的意見,由現場指揮部決定,影響重大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4.5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搶險救援以專業礦山救護隊為主、其他救援人員為輔,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煤礦事故的類別、性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所有搶險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搶險救援工作。所有搶險救援工作地點均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溫度等,監控工作環境,保證工作地點和救援人員安全。

4.6 信息發布

依據《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工作實施辦法》,現場指揮部及新聞宣傳組組織和管理新聞報道工作,加強協調溝通和正面引導,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

4.7 應急結束

搶險救援工作基本結束,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上級人民政府確認和批準,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撤消。

見附錄8.4:《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響應流程示意圖》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寫出救援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礦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細化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在恢復生產過程中還要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2 保險理賠

煤礦事故發生后,由市金融辦協調承保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5.3 調查與評估

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牽頭組織,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查明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各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煤礦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搶險救援過程和應急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1)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方式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有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絡暢通。

(2)市應急管理部門和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負責本區域內有關機構和人員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聯絡暢通。煤礦企業負責本單位應急通信聯絡暢通。

(3)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依托安全生產信息調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內網、遠程視頻監控(數據頻顯)、IP電話系統和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等信息平臺,隨時掌握煤礦企業現場有關情況。

(4)市無線電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商保障事故搶險救援的公網通信頻率需求。

6.2 應急隊伍保障

(1)市應急局負責所屬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協調調動,檢查并掌握所屬礦山救護隊建設和裝備情況。事故發生后,視搶險救援需要,調動所屬礦山救護隊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2)所有煤礦都要按規定與就近專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煤礦兼職救護隊救援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煤礦企業要及時將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監管隸屬關系報應急管理部門。

6.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1)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煤礦救援裝備及其它相關應急物資信息庫,負責礦山救護隊裝備配置及更新工作資金的申報并落實相關投資計劃,協調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急需的救援裝備和物資。

(2)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應建立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3)全市各礦山救護隊按照《礦山救護規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保證救援裝備的完好。

(4)在搶險救援中,已有的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不能滿足需求時,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緊急征用的救援物資所需的費用,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事發單位予以解決。

6.4 經費保障

(1)市應急局所屬煤礦專職救護隊的日常運行和裝備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同時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煤礦事故應急管理、應急處置和應急預案的修訂、發布、培訓、演練、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2)各煤礦企業應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儲備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

6.5 醫療衛生保障

(1)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救治和應急保障能力。

(2)市、縣兩級急救醫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現場急救工作,各級醫療機構根據指令做好后續救治工作。

(3)煤礦企業建立煤礦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療單位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煤礦企業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煤礦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6.6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鐵路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協調組織公路、鐵路運輸保障,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的緊急輸送。

(2)礦山救護、醫療救護等專用應急車輛應配用專用警燈、警笛。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為應急處置車輛配置規范標志,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6.7 治安保障

市、縣兩級公安、武警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限制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加強對現場重要目標、重點場所的防范保護。

6.8 技術支持與保障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設立煤礦應急救援專家信息庫,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召請有關專家研究分析事故情況、提出搶險救援技術措施意見,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6.9 社會動員保障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的搶險救援,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

6.10 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按規定向員工說明煤礦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應急救援法律法規和煤礦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2)培訓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應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提高處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質。礦山救護隊加強日常戰備訓練,提高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3)演練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兩年應至少組織一次針對本行業(本領域)主要特點和易發生事故環節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預案,完善應急措施。演練情況按監管隸屬關系報應急管理部門。

6.11 獎勵與責任

對在煤礦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對因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追認為烈士。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煤礦事故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中有不服從調遣、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應急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市級監管的煤礦主體企業煤礦事故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銜接、實施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本預案按規定3年修訂一次,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應急指揮部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等情況時,由市應急局及時組織修訂,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7.2 預案中“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有關數字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3 制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制訂并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原預案即行廢止。

8 附 ?錄

8.1 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聯系表

8.2 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框圖

8.3 晉城市煤礦事故預警級別和預警措施

8.4 晉城市煤礦事故應急響應流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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