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加強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礦安綜﹝2021﹞6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
近期,部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檢查執法和事故救援過程中,發現一些煤礦下井人員未攜帶人員位置識別卡以及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問題,易導致煤礦超定員生產,以及事故發生后不能及時準確掌握井下被困人員數量、位置,增加了事故救援難度。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煤礦超定員違規組織生產引發事故,提高應急處置科學化水平,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要求,現就加強煤礦人員位置監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煤礦應當建立完善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管理工作制度,嚴格落實井下人員考勤管理、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使用管理等各項措施,明確各層級各部門相關職責,加大對人員入井及作業期間隨身攜帶標識卡的抽查力度,確保井下作業人員按規定攜帶標識卡。
二、嚴格入井人員標識卡管理
煤礦應當嚴格落實標識卡入井管理措施,井口檢身人員要嚴格檢查入井人員隨身攜帶標識卡情況,嚴禁未攜帶標識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人員入井。按規定在各人員出入井口設置檢測裝置,檢測標識卡工作狀態和唯一性,檢測發現異常情況時,裝置能夠及時向井口檢身人員及攜卡人員本人發出信提示信息。
三、規范使用系統管理功能
煤礦安裝使用的系統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具備攜卡人員入井總數及人員、出入井時刻、下井工作時間,出入采區、采掘工作面等重點區域和限制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工作時間等顯示、查詢等功能,以及超時、超定員總數及人員的報警、查詢等功能。
四、規范定位分站安裝設置
煤礦應當將系統定位分站設置在便于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及相對安全的位置。對采掘工作面等重點區域、限制區域存在監測盲區的,應當及時補充定位分站。采掘作業地點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更新定位分站位置及名稱,確保分站設置滿足人員位置實時監測需求。
五、嚴禁篡改、過濾上傳數據
煤礦應當確保系統數據與上傳數據一致,上傳數據的內容和格式應當滿足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快推進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2019〕42號)中附件3《煤礦感知數據采集規范(試行)》的有關要求。嚴禁煤礦和系統生產廠商采用軟件、插件等方式對數據進行篡改、過濾。
六、提升應急聯動能力
煤礦應當實現多系統間的數據共享及應急聯動,系統與安全監控、應急廣播等系統應當融合,在發生異常情況時,自動完成人員通知、語音廣播、撤人告知等指令的執行。
七、強化運維管理
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加強對系統使用管理的培訓,提高運維人員使用維護技能,確保系統運行穩定可靠。參照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管理、考核、巡查制度,實行專人值守,定期檢查系統運行狀態,發現問題及時維護。系統生產廠商應當及時為煤礦企業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八、鼓勵使用先進適用技術
煤礦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推廣使用具備精確定位功能的系統,提高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的準確性。積極應用圖像監視、虹膜考勤、軌跡路線比對分析等先進適用技術,實現雙系統或多系統數據比驗功能,為杜絕無卡、替人帶卡入井等問題提供技術支撐。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管理作為重點檢查內容,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發現有未按規定攜帶標識卡下井、安裝定位分站,以及違規篡改、過濾系統數據等行為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行政區域內各煤礦企業。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