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癥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解讀】本條規定了不能從事井下作業的行業禁忌癥。
井下是一個特殊的不良作業環境。它與地面工廠比較,氣溫高、濕度大(相對濕度可達80%以上)、氣壓高,在通風氣流中還混雜有各種粉塵顆粒、有害氣體,如: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氫等,這些物質在氣流內的濃度雖然經單一檢測,都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特殊情況下除外),但多種有害物質混在一起,對身體仍有危害,并且井下作業采掘空間狹窄,作業時長期處于不良體位(如:彎腰、下蹲、前屈、仰首、爬行等),體力勞動強度過大,照明度低,要求井下生產作業人員不但身體素質好,反應也要機敏靈活。
本條所規定的病種,雖然不屬于職業禁忌癥,但它卻是井下煤礦生產的行業禁忌癥。有此類疾病的人員在井下作業,也會加重自身疾病的發展,不僅損壞身體健康,企業還增大很多醫療經費。
對這些疾病的篩選靠就業前健康檢查很容易發現,但在崗員工因不屬于職業健康體檢范疇,這就需要靠日常門診醫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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