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范與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本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范與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解讀】本條是關于本《規程》施行時間和與相關規程、規范關系的規定。
任何法律、法規都具有生效的時間。本規程實施時間是2005年1月1日,即從此時間起,本規程發生法規效力。本規程于2004年11月頒布,距施行留有一段時間,目的是用于學習、宣傳、貫徹和做一些實施的準備工作。
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施行4年,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安全生產的實踐,以及技術條件變化、裝備的更新,該規程已經不再適應,故新規程頒布后,原規程同時廢止。鑒于《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炭行業安全技術的基本法規,故其他規章制度的制定實施,必須以此為準,與其發生抵觸,是絕對不能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