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2〕13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各煤礦企業認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近年來,全國煤礦發生的典型水害、瓦斯、火災、頂板、沖擊地壓等事故,多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有關。為有效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續強化普查工作
1. 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煤礦隱蔽致災因素主要包括:井田內及周邊采空區(含大面積懸頂)、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巖漿巖侵入等,煤層厚度變化及分層特征,頂板厚硬巖層、煤層頂板巖層結構與力學性能、巷道頂底板巖層分布與力學參數,地表河流、水體、地下含水體、導水裂縫帶,瓦斯富集區,煤層自燃傾向性、井下火區(高溫異常區),古河床沖刷帶、煤層風氧化帶、火燒區、天窗等不良地質體,井田內油氣井,可采煤層及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地層應力集中區、上覆遺留煤柱等情況。煤礦應當結合實際,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
2. 明確普查重點。煤礦要根據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災害特點開展重點普查。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要查明影響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壓)、水質和導水通道等。生產礦井和資源整合礦井要查明井田內及周邊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積氣狀況等,以及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開采范圍及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等情況,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圖。符合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條件的礦井必須開展鑒定工作,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查明地層應力集中區、上覆堅硬巖層分布特征、上覆遺留煤柱、煤層厚度變化、孤島開采等情況。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進入新煤層、新采區開采時,必須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各類煤礦要將未來5年內采掘接續規劃區域作為普查的重中之重。
3. 堅持物探、鉆探相結合。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應當遵循物探、鉆探等相結合的原則,明確探測目的,合理布置鉆孔。鼓勵“一孔多用”,鉆孔在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兼顧探查地質構造、巖層結構、瓦斯、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采空區及探放水等多項任務。應當采用多種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隱蔽致災因素并做到相互驗證,實現精細、準確探查。
4. 保證普查質量。煤礦要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情況,編制普查治理報告,制定并落實治理措施。普查治理報告由煤礦上級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無上級公司的煤礦應當聘請專家進行會審,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確保普查治理質量。
5. 合理劃分“三區”。煤礦要應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成果,按規定分煤層合理劃定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礦防治水“三區”管理報告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煤礦嚴禁在禁采區內進行任何采掘活動,嚴禁在緩采區內進行回采作業和與水害探查、災害治理等無關的掘進作業。
6. 實現地質透明化。煤礦要積極應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裝備,建立地測資料、技術資料和采掘(剝)工程數據庫,利用數字孿生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實現地質資料實時綜合處理、數字化自動成圖、三維立體化仿真展示,推進地質透明化,為建設智慧礦山、透明礦山提供可靠的地質保障體系。
二、嚴格落實治理措施
7. 消除構造影響。對普查發現的斷層、裂隙、陷落柱等地質構造,煤礦要超前采取預注漿等治理措施,及時消除對采掘作業的影響。對現有手段無法治理的地質構造或不良地質體,要合理留設隔離煤(巖)柱并經上級公司批準,無上級公司的應當聘請專家論證。
8. 強化瓦斯抽采。煤礦瓦斯防治應當堅持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目標,結合礦井實際條件和采掘接續計劃,超前采用地面預抽、開采保護層、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層鉆孔預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層瓦斯含量,確保瓦斯抽采達標,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9. 全面治理水害。煤礦水害防治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突出先探后掘,采用物探、鉆探等相結合的方式,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條件;受老空水威脅礦井要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進行帶壓開采論證和安全評價,存在突水威脅的要采用地面區域治理、注漿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層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脅;受地表水、頂板水、離層水威脅的礦井要采用留設隔離煤(巖)柱、超前疏放、注漿改造含水層、帷幕注漿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脅。
10. 加強頂板支護。煤礦頂板災害防治要強化采掘工作面現場管理和施工質量,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制度,嚴禁空頂作業,發現有隱患后必須立即處置,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恢復施工;煤巷、半煤巖巷采用錨網索、錨網噴支護時,必須進行頂板離層、來壓和巷道變形監測;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情況時要采取注漿加固、加強支護等措施。煤礦應當積極推廣應用以高強度錨網索聯合主動支護為主的巷道圍巖穩定性控制技術。
11. 深化火災防治。煤礦火災防治應當鑒定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性氣體及臨界值,合理劃分采空區“三帶”(散熱帶、氧化帶和窒息帶),查明自然發火情況和火區范圍,制定有效的防滅火措施;對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自然發火措施;嚴把入井電氣設備、材料質量關,防止低質量不阻燃材料下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著火,嚴禁違規動火、違規爆破等行為,井下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按規定審批。
12. 落實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要按照“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認真開展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優先采用區域預防措施。合理規劃開拓部署、采場巷道布置、煤層開采順序和采掘接續,優先開采保護層。大力推廣小煤柱、無煤柱或負煤柱開采方式,探索應用地面高壓水力壓裂、井下超長孔水力壓裂等區域卸壓防沖方法。嚴格落實“三限三強”(限采深、限強度、限定員,強支護、強監測、強卸壓)等有關規定,以及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沖措施。
三、強化保障措施
13. 配齊專業人員。煤礦要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防滅火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有關規定,配齊地質、防治水、防滅火、防突、防沖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探放水作業、防突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作業。
14. 保障普查資金。煤礦要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主體責任,制定普查治理計劃,保障資金投入,其費用應當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對小煤礦集中的礦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四、從嚴監督檢查
15.壓實主體責任。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煤礦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情況納入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主體責任。要將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復工復產驗收等工作中。要嚴肅事故查處,對煤礦因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內容不齊全、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16. 嚴格執法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實而進行采掘作業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進行督辦;發現煤礦開展普查治理不扎實、結果依據不充分、審核把關不嚴格的,要督促推倒重來、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故意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要按規定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發現承擔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的,要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并督促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11月25日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各煤礦企業認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近年來,全國煤礦發生的典型水害、瓦斯、火災、頂板、沖擊地壓等事故,多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有關。為有效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續強化普查工作
1. 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煤礦隱蔽致災因素主要包括:井田內及周邊采空區(含大面積懸頂)、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巖漿巖侵入等,煤層厚度變化及分層特征,頂板厚硬巖層、煤層頂板巖層結構與力學性能、巷道頂底板巖層分布與力學參數,地表河流、水體、地下含水體、導水裂縫帶,瓦斯富集區,煤層自燃傾向性、井下火區(高溫異常區),古河床沖刷帶、煤層風氧化帶、火燒區、天窗等不良地質體,井田內油氣井,可采煤層及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地層應力集中區、上覆遺留煤柱等情況。煤礦應當結合實際,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
2. 明確普查重點。煤礦要根據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災害特點開展重點普查。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要查明影響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壓)、水質和導水通道等。生產礦井和資源整合礦井要查明井田內及周邊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積氣狀況等,以及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開采范圍及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等情況,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圖。符合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條件的礦井必須開展鑒定工作,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查明地層應力集中區、上覆堅硬巖層分布特征、上覆遺留煤柱、煤層厚度變化、孤島開采等情況。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進入新煤層、新采區開采時,必須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各類煤礦要將未來5年內采掘接續規劃區域作為普查的重中之重。
3. 堅持物探、鉆探相結合。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應當遵循物探、鉆探等相結合的原則,明確探測目的,合理布置鉆孔。鼓勵“一孔多用”,鉆孔在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兼顧探查地質構造、巖層結構、瓦斯、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采空區及探放水等多項任務。應當采用多種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隱蔽致災因素并做到相互驗證,實現精細、準確探查。
4. 保證普查質量。煤礦要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情況,編制普查治理報告,制定并落實治理措施。普查治理報告由煤礦上級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無上級公司的煤礦應當聘請專家進行會審,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確保普查治理質量。
5. 合理劃分“三區”。煤礦要應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成果,按規定分煤層合理劃定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礦防治水“三區”管理報告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煤礦嚴禁在禁采區內進行任何采掘活動,嚴禁在緩采區內進行回采作業和與水害探查、災害治理等無關的掘進作業。
6. 實現地質透明化。煤礦要積極應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裝備,建立地測資料、技術資料和采掘(剝)工程數據庫,利用數字孿生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實現地質資料實時綜合處理、數字化自動成圖、三維立體化仿真展示,推進地質透明化,為建設智慧礦山、透明礦山提供可靠的地質保障體系。
二、嚴格落實治理措施
7. 消除構造影響。對普查發現的斷層、裂隙、陷落柱等地質構造,煤礦要超前采取預注漿等治理措施,及時消除對采掘作業的影響。對現有手段無法治理的地質構造或不良地質體,要合理留設隔離煤(巖)柱并經上級公司批準,無上級公司的應當聘請專家論證。
8. 強化瓦斯抽采。煤礦瓦斯防治應當堅持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目標,結合礦井實際條件和采掘接續計劃,超前采用地面預抽、開采保護層、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層鉆孔預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層瓦斯含量,確保瓦斯抽采達標,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9. 全面治理水害。煤礦水害防治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突出先探后掘,采用物探、鉆探等相結合的方式,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條件;受老空水威脅礦井要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進行帶壓開采論證和安全評價,存在突水威脅的要采用地面區域治理、注漿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層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脅;受地表水、頂板水、離層水威脅的礦井要采用留設隔離煤(巖)柱、超前疏放、注漿改造含水層、帷幕注漿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脅。
10. 加強頂板支護。煤礦頂板災害防治要強化采掘工作面現場管理和施工質量,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制度,嚴禁空頂作業,發現有隱患后必須立即處置,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恢復施工;煤巷、半煤巖巷采用錨網索、錨網噴支護時,必須進行頂板離層、來壓和巷道變形監測;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情況時要采取注漿加固、加強支護等措施。煤礦應當積極推廣應用以高強度錨網索聯合主動支護為主的巷道圍巖穩定性控制技術。
11. 深化火災防治。煤礦火災防治應當鑒定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性氣體及臨界值,合理劃分采空區“三帶”(散熱帶、氧化帶和窒息帶),查明自然發火情況和火區范圍,制定有效的防滅火措施;對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自然發火措施;嚴把入井電氣設備、材料質量關,防止低質量不阻燃材料下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著火,嚴禁違規動火、違規爆破等行為,井下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按規定審批。
12. 落實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要按照“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認真開展沖擊危險性評價,劃分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優先采用區域預防措施。合理規劃開拓部署、采場巷道布置、煤層開采順序和采掘接續,優先開采保護層。大力推廣小煤柱、無煤柱或負煤柱開采方式,探索應用地面高壓水力壓裂、井下超長孔水力壓裂等區域卸壓防沖方法。嚴格落實“三限三強”(限采深、限強度、限定員,強支護、強監測、強卸壓)等有關規定,以及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沖措施。
三、強化保障措施
13. 配齊專業人員。煤礦要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防滅火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有關規定,配齊地質、防治水、防滅火、防突、防沖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探放水作業、防突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作業。
14. 保障普查資金。煤礦要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主體責任,制定普查治理計劃,保障資金投入,其費用應當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對小煤礦集中的礦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四、從嚴監督檢查
15.壓實主體責任。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煤礦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情況納入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主體責任。要將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復工復產驗收等工作中。要嚴肅事故查處,對煤礦因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內容不齊全、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16. 嚴格執法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實而進行采掘作業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進行督辦;發現煤礦開展普查治理不扎實、結果依據不充分、審核把關不嚴格的,要督促推倒重來、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故意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要按規定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發現承擔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的,要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并督促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11月25日